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十五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设立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作为本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的统一基础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不得新建其他跨部门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或者系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