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全市数据管理和发展工作,促进数据治理机制建设和数据流通利用体系探索,推进、指导和监督全市数据工作。 市网信、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统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数据管理和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