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数据应用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据治理机制,创新探索数据流通利用体系;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解决数据管理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化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升数字社会水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