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四十三条 鼓励数据、数据产品和服务交易活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易: (一)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的; (三)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