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