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