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文化经营单位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