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办理接入服务时未核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拒不实施终止接入服务的,由通信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