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出版物批发单位和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存储、托运、邮寄或者运输违法出版物的,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的出版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