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申诉。接到检举、控告、申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