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执法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执法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主动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等执法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