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执法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执法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与公安、环保、工商、城市管理执法、通信管理等有关行政执法的协调,定期通报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情况和文化市场动态,研究文化市场管理的重要专项行动及工作方案,协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