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执法与监督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执法与监督 第十九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营业性歌舞游艺、营业性演出、艺术品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文化经营等文化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二)电影、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等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三)出版、印刷、发行等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四)著作权等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五)违法购销文物等文物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公安、环保、工商、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文化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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