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执法与监督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执法与监督 第十八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 (二)制止和纠正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 (三)查阅、调阅、复制、拍摄、录制有关证据材料,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四)依照法律、法规对有关物品、工具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