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执法与监督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执法与监督 第十七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