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执法与监督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执法与监督 第十七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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