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经营与管理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经营与管理 第七条 禁止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化经营活动: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诽谤、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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