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经营与管理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经营与管理 第六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环保、卫生、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文化经营活动审批的流程、时限和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开。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集中办理制度,为文化经营活动申请者提供高效、便民、快捷的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