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执法与监督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执法与监督 第十六条 从事文物拍卖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 不具备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文物,不得在拍卖品中夹带文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