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七条 鼓励利用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工业展示区、工业历史遗迹等开发工业旅游,为旅游者提供科普、文化展示、工艺演示、产品体验、休闲活动等综合配套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