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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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推动旅游业与文化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丰富海峡旅游、滨海旅游、闽南文化旅游等特色产品内涵,...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一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发掘本市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支持各区依托本地传统文化资源,开展特色...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重要支柱产业。 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突出厦门旅游休闲度假和对台交流口岸优势,坚持政府...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职责,采取措施推进发展邮轮、游船、游艇、帆船等涉海旅游项目,促进邮轮旅游目的地...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三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和市会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与会展资源整合和国际化营销,引进、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四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合理诉求,调解旅游纠纷,主动发挥引导、服务...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旅游休闲度假体系建设,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鼓励发展城市体验式旅游、美食旅...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引领,制定相关鼓励政策推进旅游全域化建设和发展。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与乡村振兴有机结合,统筹项目规划,建设旅游特色村镇、田园综合体,加强乡村...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重大项目建设、旅游...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研学旅行,加强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建设。机场、车站、码头、景区、高等院校、文博单位、科研机...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引进高层次、紧缺型旅游人才,扶持有关院校培养旅游人才,提升旅游从业人员...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七条 鼓励利用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工业展示区、工业历史遗迹等开发工业旅游,为旅游者提供科普、文化展示、工艺...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项目用地、用海指标,保证旅游项目用地、用海的合理需求。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夜间旅游经济。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结合夜间...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山海岛城自然禀赋和人文历史资源优势,突出鼓浪屿、闽南建筑、华侨文化、嘉庚文化、音...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九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完善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等区域旅游协作机制,会同漳州、泉州、三明、龙岩等市旅游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厦台旅游常态化交流合作机制,推动对台青少年研学旅行、自驾互通等旅游业态创新发展。 ...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组织建设旅游集散服务中心,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交通换乘、旅游投诉、旅游...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全域旅游专项规划,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国家标准建设自驾车、房车露营地。 ...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通往主要景区、乡村旅游点、旅游特色村镇的道路交通以及周边停车场建设。 交通运...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车站、机场、码头、景区等应当设置方便旅游者使用的停车场或者上下客站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车站、机场、码头、景区、宾馆饭店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标准,设置和配备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医疗救...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景区、旅游线路沿线、交通集散点、乡村旅游点、旅游街区等主要为旅游者服务的活动场所,应当建设符合国家...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交通运输、市政园林等主管部门对旅游交通标志进行统一...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全域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并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实现互联互通,推...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产品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旅游...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景区、宾馆饭店提供的设施或者服务不得使用超越评定的质量等级、星级进行宣传,未获得质量等级、...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应当在旅游主管部门规定的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完整、准确填报旅游团队、旅游车辆使...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三十三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对本市导游进行职业道德、业务知识、职业技能和文明礼仪培训,对在其他...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三十四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佩戴导游证并携带电子旅游行程单; ㈡接待十人以上旅游团队时,...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三十五条 景区可以设置讲解员,并进行管理和培训。讲解员不得在所属景区范围外提供有偿讲解服务。 景区应当规范讲...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三十六条 邮轮公司、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邮轮旅游服务,应当向境内旅游者提供中文文本的合同、船票和服务说明等资料...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三十七条 鼓励发展乡村民宿。 思明区、湖里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民宿开办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开...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三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并提供民宿经营承诺书。所...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三十九条 民宿实行属地管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处理民宿发展的相关事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根...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四十条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四十一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线上宣传媒介显著位置明示旅行社名称...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四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旅行社、导游等旅游经营者以及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受理、转...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有权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景区、宾馆饭店使用超越评定的质量等级、星级进行宣传,或者未获得质量等...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未按照旅游主管部门规定在相关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完整、准确填报旅游团队、...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导游未履行携带电子旅游行程单、接待十人以上旅游团队时手持组团...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达到民宿开办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建设、住房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未经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安排旅游购物,或者安排的购物场所未...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在其线上宣传媒介显著位置明示旅行社名称、许...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旅行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一年内累计受到旅游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1月11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