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三十六条 邮轮公司、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邮轮旅游服务,应当向境内旅游者提供中文文本的合同、船票和服务说明等资料,并以显著方式提醒旅游者注意邮轮旅游的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礼仪规范、民事责任与义务、免责事项、投诉电话、法律救助渠道等内容。邮轮码头应当协助在公共场所宣传明示有关内容。 发生邮轮延误、不能靠港、变更停靠港等情况的,邮轮公司、旅行社应当及时向旅游者发布信息,告知解决方案,对旅游者进行解释、劝导。邮轮旅游纠纷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 旅游者在邮轮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影响港口、码头的正常秩序,不得损害邮轮公司、旅行社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