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三十五条 景区可以设置讲解员,并进行管理和培训。讲解员不得在所属景区范围外提供有偿讲解服务。 景区应当规范讲解内容,A级景区应当组织编写介绍本景区的标准文本。进入景区开展讲解活动的导游和讲解员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文本内容进行讲解。 鼓励景区聘请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讲解员,开办专题讲座,提升讲解文化品质。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旅游翻译规范,为旅游者提供外文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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