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三十四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佩戴导游证并携带电子旅游行程单; ㈡接待十人以上旅游团队时,手持组团社或者接待社旗; ㈢非自由活动时段且无正当理由,应随团活动; ㈣配合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㈤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旅游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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