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三十三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对本市导游进行职业道德、业务知识、职业技能和文明礼仪培训,对在其他地区取得导游资格证而申请在本市执业的人员,进行有关本市自然地理、历史文化和旅游管理政策法规等内容的岗前培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