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三十七条 鼓励发展乡村民宿。 思明区、湖里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民宿开办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开办民宿应当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浪屿家庭旅馆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