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三十九条 民宿实行属地管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处理民宿发展的相关事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根据保障安全、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强对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㈠公安机关负责指导民宿安装、维护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 ㈡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民宿消防安全相关技术要求,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 ㈣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经营单位和业主开展民宿建筑结构安全鉴定; ㈤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