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四十条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并在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对此作出特别提示的,可以安排旅游者到当地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 购物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不得采取包厢式、封闭式销售; ㈡不得欺骗、误导旅游者消费; ㈢不得强制旅游者进行交易; ㈣不得以回扣、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 旅行社违反规定安排旅游者购物的,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可以依法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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