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三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并提供民宿经营承诺书。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建设、住房、生态环境、市政园林、市场监督管理、旅游等相关部门,由公安机关接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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