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范与监管 第四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旅行社、导游等旅游经营者以及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受理、转办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案件。建立旅游投诉由12345统一受理与分办机制。其他相关部门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旅游市场虚假广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商业贿赂和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以及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等违法行为; ㈡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旅游市场强迫消费、敲诈勒索、倒买倒卖车船票、使用假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在公共场所拉客揽客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 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客运市场监管,查处出租车、旅游包车及其驾驶人员违反道路客运规定等相关违法经营行为; ㈣海事部门负责对涉海旅游船舶的交通安全监督,维护海上通航秩序和海上交通安全,查处涉海旅游船舶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的行为; ㈤港口部门负责制定涉海旅游经营性船舶及其码头、停靠点的运营规范和日常管理要求,对旅游客运码头的建设、经营开展行业管理,查处码头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对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和游艇经营海上休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非法经营水上旅游客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