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景区、宾馆饭店使用超越评定的质量等级、星级进行宣传,或者未获得质量等级、星级而使用等级、星级标志进行宣传和经营,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及其服务网点使用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票务中心等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名义进行宣传和经营,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景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及周边道路强拉硬拽或者以尾随、阻拦、言语反复纠缠等滋扰方式招揽旅游者乘车、住宿或者推销其他旅游项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