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导游未履行携带电子旅游行程单、接待十人以上旅游团队时手持组团社或者接待社旗、随团活动等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导游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旅游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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