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未经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安排旅游购物,或者安排的购物场所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