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旅行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一年内累计受到旅游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导游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两年内累计受到旅游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暂扣导游证三个月至一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