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在其线上宣传媒介显著位置明示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