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达到民宿开办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建设、住房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开办条件,以及存在安全隐患、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建设、住房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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