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未按照旅游主管部门规定在相关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完整、准确填报旅游团队、旅游车辆使用等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一年内累计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的,对旅行社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