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有权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