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组织建设旅游集散服务中心,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交通换乘、旅游投诉、旅游救援等服务。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实行统一设置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交通枢纽、景区和主要商业街区等旅游者集聚区域,组织设置旅游咨询站点或者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