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九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完善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等区域旅游协作机制,会同漳州、泉州、三明、龙岩等市旅游主管部门协商编制区域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实现资源互补、客源互送、市场共建、利益共享。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