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山海岛城自然禀赋和人文历史资源优势,突出鼓浪屿、闽南建筑、华侨文化、嘉庚文化、音乐文化、滨海风光等地域特色,展现文明、开放、美丽、温馨的城市形象,鼓励开发具有厦门特色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新业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