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厦台旅游常态化交流合作机制,推动对台青少年研学旅行、自驾互通等旅游业态创新发展。 台湾同胞可以在本市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导游、领队可以在本市换证执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的台资旅行社可以按照规定经营大陆居民出国(境)团队旅游业务。 澎湖、金门、马祖的导游可以带领台湾旅游团到本市开展导游讲解活动。 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可以享受本市居民旅游优惠待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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