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全域旅游专项规划,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国家标准建设自驾车、房车露营地。 开展旅游经营的自驾车、房车露营地纳入景区序列登记管理,开展住宿业务的露营地应当实行实名登记管理。 乡村旅游点、景区、公园等在停车场建设或者提升改造时,应当根据规划结合实际条件建设一定比例的房车停车位,并配备电源、照明、给排水和垃圾收集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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