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通往主要景区、乡村旅游点、旅游特色村镇的道路交通以及周边停车场建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旅游客运省、市际运力投放,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加强公共交通旅游专线建设,完善旅游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加强公共交通与旅游目的地的衔接,方便旅游者出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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