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车站、机场、码头、景区等应当设置方便旅游者使用的停车场或者上下客站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旅游等主管部门,根据道路以及通行条件,为旅游车辆在车站、机场、码头、景区等区域通行提供便利,并设置团队旅游车辆上下客站点或者临时停车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