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景区、旅游线路沿线、交通集散点、乡村旅游点、旅游街区等主要为旅游者服务的活动场所,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旅游厕所,按照规定设置第三卫生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