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全域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并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实现互联互通,推进智慧旅游发展。 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向旅游者提供景区、旅游线路、食宿、购物、交通、厕所、医疗、特殊天气预警等线上全域导览信息,以及消费警示、投诉等旅游服务功能,推动实现旅游服务、旅游体验和旅游营销的智慧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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