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交通运输、市政园林等主管部门对旅游交通标志进行统一规划设置和改造提升。 车站、机场、码头、景区等区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设置多国语言的引导、解说标识标牌,其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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