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车站、机场、码头、景区、宾馆饭店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标准,设置和配备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医疗救护设施、大件行李寄存设施、垃圾分类设施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