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设施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产品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高风险旅游项目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投入使用。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和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