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夜间旅游经济。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结合夜间景观、区位布局、商业设施、特色餐饮、文创产品等优势要素,加强规划引领和产业扶持力度,丰富夜间旅游业态和产品供给,引导发展夜间旅游消费集聚区。 鼓励有条件的景区在保证安全、避免扰民的情况下开展夜间游览服务,推行夜间门票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延长场馆开放时间、开展互动体验活动。发挥品牌餐饮企业作用,建设夜间美食街区。丰富夜间文化演出市场,加强演艺项目与本地文化资源的融合,提升旅游演艺产品多元化、规模化、品质化水平。引导旅行社等宣传推广夜间旅游线路和项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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